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纪法规

党纪法规
位置: 本站首页 > 党纪法规 > 正文

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webplus_hz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1  

(中组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年底前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4 月 10 日

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地址:方兴校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包河校区(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 

邮编:230051 电话:0551-63617016

版权所有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皖ICP备06014220号